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展節能建筑和綠色建筑,進一步加大建筑節能閉合監管力度,推行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制度,規范建筑能效測評標識行為,依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和《江蘇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和《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業建設項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能效測評標識,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筑能效測評,是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認定的建筑能效測評機構(以下簡稱測評機構)對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檢測、計算、評估,并給出其所處水平的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筑能效標識是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以信息標識的形式進行明示的活動。
第四條 建筑能效測評標識分為理論值和實測值兩個階段。理論值測評標識應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進行,實測值測評標識應在建筑物正常使用后進行。
第五條 建筑能效標識等級按照測評結果劃分為三個等級,并以星為標志。
第六條 成立江蘇省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辦公室(設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節能與科研設計處),負責能效測評機構的認定和考核、受理標識申請、核發標識證書等組織管理工作。
第七條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負責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的咨詢服務和技術指導,并承擔標識項目的技術審查等日常事務。
第八條 測評機構受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的委托,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實施建筑能效測評,并對能效測評結果的公正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測評人員應持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發的《建筑能效測評人員工作手冊》和建筑能效測評人員章。
第二章 測評機構
第十條 測評機構應具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準的建筑節能工程檢測專項資質。
第十一條 測評機構應當取得計量認證(CMC)和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驗室認可。
第十二條 從事測評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工程師以上人員比例不得低于50%,高級工程師比例不得低于15%,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從事本專業3年以上工作的技術人員不少于30%。
第十三條 測評機構分為綜合一級和綜合二級兩類。綜合一級測評機構在全省行政區域內承接建筑能效測評項目;綜合二級測評機構只可在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域內承接居住建筑和3萬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能效測評。
第三章 建筑能效測評
第十四條 下列建筑應進行能效測評,其他建筑的能效測評可參照執行:
(一)新建(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單體建筑面積為2萬平方米及以上);
(二)新建居住建筑;
(三)新建(改建、擴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
(四)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五)省級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安排的項目;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的相關項目;
(七)申請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八)申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申請建筑能效理論值測評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項目立項、審批等文件;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工程施工圖節能設計文件;
(三)工程施工圖紙及相關技術文件;
(四)具有相關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圍護結構保溫材料性能檢測報告及外窗保溫性能、氣密性檢測報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墻) 傳熱系數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墻) 玻璃遮陽系數進場復驗報告; 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證書和標簽以及《建筑門窗節能性能標識測評報告》;
(五)冷熱源設備及相應水泵等主要產品合格證或性能檢測報告;
(六)圍護結構熱工缺陷報告;
(七)外墻墻體、屋面、熱橋部位和采暖空調管道的保溫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與此有關的隱蔽工程施工質量中間驗收報告;
(八)建筑節能設備運行調試報告及節能系統檢測報告;
(九)使用地源熱泵作為冷熱源時應提供當地相關部門出具的環評報告;
(十)應用節能新技術的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申請建筑能效實測值測評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建筑物竣工備案證書;
(二)工程竣工圖紙及建筑物使用情況說明;
(三)建筑物總能耗計量報告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能耗記錄數據;
(四)采暖空調能耗計量報告;
(五)與建筑節能相關的設備運行記錄;
(六)應用節能新技術的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七條 建筑能效測評應通過性能測試、軟件評估、文件審查、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單體建筑采取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綜合評定。
第十八條 測評機構應統一使用通過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認定的應用軟件。
第十九條 測評機構在完成測評工作后10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建筑能效測評報告》,并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建筑能效測評報告》報測評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建筑能效測評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ㄖ苄y評匯總表;
(二)建筑物圍護結構熱工性能表;
(三)建筑和用能系統概況;
(四)節能計算說明書;
(五)測評過程中依據的文件及相關性能檢測評估報告;
?。┙ㄖ苄y評聯系人、電話和地址等。
第二十一條 經建筑能效測評達不到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建設單位應整改后重新申請建筑能效測評。
第二十二條 建筑能效測評后符合建筑能效標識要求的,測評機構應在《建筑能效測評報告》出具后30個工作日內將《建筑能效測評報告》報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
第三章 建筑能效標識
第二十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遴選若干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建筑能效測評報告》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應依據國家及我省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通過審查、質詢、討論和評議等方式,出具審查意見和《建筑能效標識審查表》。
第二十四條 評審完成后,由省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辦公室進行審定和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第二十五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公告,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經審查異議成立的項目,將不予審定并向測評機構說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建筑能效標識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測評機構應按審查意見補充資料,完善相關工作,重新提交測評報告。
第二十七條 建筑能效標識證書和標志由省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辦公室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制式樣統一制作頒發。建筑能效理論值標識有效期為1年,建筑能效實測值標識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建筑所有權人應當將建筑能效標識粘貼在建筑物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九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定期匯總獲得建筑能效標識的項目名稱,并在指定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定期對測評機構進行考核。業績優良的綜合二級測評機構經考核后可升級為綜合一級測評機構??己瞬缓细窕虼嬖谶`法違紀違規行為的測評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測評資格。
第三十一條 測評人員實行動態考核制。測評機構應將測評人員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業績及繼續教育等情況及時在《建筑能效測評人員工作手冊》予以記錄。省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辦公室依據測評人員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建筑物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變更建筑物的能效標識。經查實,應責令改正。
第三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可能影響建筑物能效的,應重新進行建筑物能效測評標識:
(一)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
(二)主要用能系統或設備更新置換;
(三)建筑能效測評標識有效期結束。
第三十四條 對建筑能效測評結果或能效標識有異議的,建設單位可在收到測評結果15個工作日內或建筑能效標識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省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辦公室申請復核。書面材料要加蓋單位公章或個人簽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蘇建科[2008]3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