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促進文明施工,根據《江蘇省散裝水泥促進條例》之規定,現就市區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區(除淮陰區、楚州區外)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在本通告施行之后簽訂施工合同的,一律不得在施工現場架設砂漿攪拌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必須全部使用預拌砂漿。
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的等級;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予審查通過;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注明預拌砂漿的等級和數量等相關要求;屬于招標投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注明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預拌砂漿;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理。
三、屬于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攪拌砂漿,但應當在使用前經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
(一)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砂漿累計使用總量一百噸以下的;
(四)施工現場三十公里范圍內沒有預拌砂漿供應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情況的執法檢查。施工圖審查機構以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所在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
五、本通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