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保證工程質量,實現資源綜合有效利用,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施工方式的轉變,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節能減排的基本方針,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偩帧蛾P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和《江蘇省預拌砂漿生產和使用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運輸及使用預拌砂漿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各種建筑工程的砂漿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四條 建立經貿、建設、公安、財政、交通、質監、環保等部門工作聯動機制,發揮發展散裝水泥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作用,使各成員單位在預拌砂漿推廣應用中各司其職,協調解決預拌砂漿生產、推廣應用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預拌砂漿生產、流通、使用各環節的相互銜接。
第五條 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辦公室(以下簡稱散裝辦)負責所在地預拌砂漿生產、流通、使用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發展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等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措施,加以落實;
(二)編制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引導預拌砂漿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盲目投資造成資源浪費;
(三)實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由市散裝辦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立項及投產前的備案材料,并報省散裝辦備案;
(四)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
(五)組織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人員的學習培訓,預拌砂漿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負責相關物流配送企業的培育;
(六)為發展預拌砂漿做好政策宣傳和協調服務工作。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的要求,加強對預拌砂漿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具體職責是:
(一)編制預拌砂漿預算定額,定期編制預拌砂漿的指導價格,以便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將應用預拌砂漿納入工程預算;
(二)負責對預拌砂漿使用的招投標管理,對必須依法實行招投標的項目,要將使用預拌砂漿納入招投標范圍;
(三)負責對預拌砂漿施工現場和使用過程的質量監督,把好市場應用質量關;
(四)負責并會同散裝辦對建設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對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攪拌的單位作出相應處罰;
(五)會同散裝水泥管理部門開展預拌砂漿在工程應用的準入工作,其中包括產品的鑒定、評估、相關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規程及工法的制定和貫徹。
第七條 公安部門對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按有關規定核發通行標識,保證預拌砂漿車輛在市區通行。公安部門、交通部門按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車輛運輸裝載行為的監管,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第八條 交通部門對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的有關規費,按現行優惠政策執行,并盡量提供砂漿運輸車及背罐車的通行方便。
第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管抽查。
第十條 環保部門應依法對預拌砂漿生產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審批,對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并做好企業投產后的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偩帧蛾P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應從2008年7月1日起,在市區(含京口區、潤州區、丹徒區、鎮江新區)范圍內,新建、改建及擴建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禁止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水泥現場攪拌砂漿(以下簡稱為“禁現”)。
各縣級市應同步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并根據當地預拌砂漿的推廣情況實施“禁現”。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由建設或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違反本辦法擅自施工。審核結果由建設單位在三個工作日內抄報所在地散裝辦備案: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道路的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和使用,應嚴格執行江蘇省工程建設標準《預拌砂漿技術規程》(DGJ32/J13-2005)及其他的有關強制性標準和規范,符合環境保護以及市容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和實驗檢測設備。干拌砂漿企業年設計生產能力不低于10萬噸(用于特種性能的預拌砂漿除外);濕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達到預拌混凝土企業三級及以上生產資質規定的要求。
第十五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有關規劃、環保的要求,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在標準管理、工序控制、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方面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預拌砂漿的質量。
第十六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符合標準要求的散裝水泥。干拌砂漿生產企業的散裝砂漿發放能力應達到70%以上,否則取消備案登記資格。
第十七條 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應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以減少對天然砂的使用。利用工業廢棄物達到30%以上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地經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要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向所在地散裝辦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必須在編制概(預)算、工程量清單時,注明預拌砂漿的使用量和相關要求;屬于招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在招標文件上對預拌砂漿的使用予以明確;施工單位應將預拌砂漿合同在施工許可前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加強對上述內容的審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布的預拌砂漿預算定額納入工程預算,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將使用預拌砂漿列入招標文件,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報價;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要求設計選用預拌砂漿;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預拌砂漿技術規程》操作,配備必要的檢測儀器和施工機具,并將預拌砂漿檢測報告、質量認證書等資料列入工程項目技術檔案;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使用預拌砂漿的監督,對必須使用而不使用預拌砂漿的應當及時要求建設、施工單位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預拌砂漿使用單位應當向經過散裝辦審核備案登記的企業購買預拌砂漿;使用干拌砂漿的工程項目,應當全部使用散裝干拌砂漿。
第二十二條 為更好地引導推進預拌砂漿的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對預拌砂漿專用設施設備的購置、維修和建設、科研項目以及應用試點示范項目,經由市散裝辦組織專家認證,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補貼。對在推進預拌砂漿發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三條 凡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辦法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整頓、限期改正,同時,該工程不得參加各類工程評優活動。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散裝辦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工程竣工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散裝辦出具使用預拌砂漿的原始發票(核實后即退還)。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散裝辦對預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
(一)預拌砂漿使用量低于工程實際使用預拌砂漿的部分,視為現場攪拌(不含經評估后確需進行現場攪拌的部分);
(二)出具發票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一次性如實開具的;
(三)使用的預拌砂漿是未經散裝辦審核備案的企業供應的。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委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并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